12月25日,据“市说新语”微信公众号消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三起食用植物油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是广西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植物油案。12月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守护消费“铁拳·桂在真打”行动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食用植物油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格监管执法,强化问题整治,严厉打击食用植物油掺假掺杂、以次充好、标签虚假标注等违法违规行为,共立案查处违法主体2581家,罚没金额6964万元,依法移送公安机关44件,有力打击了食用植物油领域违法行为,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其中一起案例涉及广西:
2025年7月,根据问题线索,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对南宁市某食用植物油分装企业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在企业生产场所废弃物间,发现一瓶名为“芝麻油调色剂SK-1708”的物质。经抽检,该“芝麻油调色剂SK-1708”中含苏丹红Ⅰ。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2月至5月将上述“芝麻油调色剂SK-1708”添加到食用植物调和油中。南宁市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侦查。
2024年9月,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称位于梧州市龙圩区的冀某某通过网络销售含西药的燃脂咖啡。接报后,该局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快手APP、微信朋友圈等进行宣传,兜售减肥产品燃脂咖啡,接单后从位于河北的某上级供货商进货再进行分销。经检验检测,涉案产品中含成分。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制剂及原料药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432号),为我国停止销售的药品。当事人经营添加的减肥食品燃脂咖啡,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因涉嫌构成犯罪,2025年1月,梧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二、贺州市昭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昭平县昭平镇某酒厂采购非食品原料生产经营白酒案
2025年5月21日,贺州市昭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昭平县昭平镇某酒厂开展日常检查,发现该酒厂使用标注为“非食用大米”的黄米作为原料生产白酒。经查实,当事人于2025年4月17日购进外包装标示“非食用大米”的黄米100包,货值7900元,用于生产白酒。原料购进过程中,未查验供货商资质证照、索取留存相关票据。
当事人采购非食品原料生产经营白酒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未履行进货查验、索取留存相关票据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采购非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5年7月,昭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三、玉林市兴业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玉林市某食品厂生产销售月饼包装空隙率超标案
当事人生产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的月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兴业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不符合规定的月饼产品,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普法宣传和引导教育,督促其规范经营行为。后经复查,当事人已下架上述产品并完成整改。
四、柳州市鱼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辖区内某餐饮店未按要求进行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公示和更新及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5年7月,柳州市鱼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位于阳和工业新区政和路南一巷的某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及网络检查。经查实,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经营3家网络店铺,开展食品制售活动,其中,“蒲烧鳗鱼·蟹黄拌饭(古亭店)”经营期间,该店铺公示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已注销,但当事人未及时更新公示;“沂蒙山炒鸡·深山走地鸡(政和路)”和“蒲仙笙·上海馄饨古亭山店”两个店铺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系当事人通过他人伪造。案发后,当事人已将涉案网店下架。
当事人作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及时更新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通过他人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网络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鱼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将伪造证件的相关线索通报公安机关。
2025年11月,崇左市扶绥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扶绥县某卷筒粉店开展检查,在当事人制作卷筒粉操作台下方发现一袋白色晶体状物品,当事人承认该物品为硼砂,并承认添加到制作卷筒粉的米浆内制售卷筒粉给顾客食用。经检验检测,其经营的卷筒粉米浆和卷筒粉面均检出“硼酸”。经查明,当事人为了赚取利润,在得知添加硼砂可以增加面皮嚼劲、改善口感后,从扶绥县某市场购买硼砂,并在制售的卷筒粉过程中进行添加。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因涉嫌构成犯罪,2025年12月,扶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六、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桂林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11月,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桂林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葛根粉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GB 31637-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开展案件核查。
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另查明,当事人在2024年4月、8月分别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本次为一年内第三次违法。
2025年1月,秀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检验不合格的葛根粉;3.吊销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4.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当事人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5.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及主管人员袁某某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以上相关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信息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将影响其信用等级。
七、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梧州市万秀区某河粉厂、梧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梧州市万秀区某河粉加工场3家河粉生产企业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鲜湿淀粉条系列案
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乙二胺四乙酸二钠(EDTA-2Na)生产鲜湿淀粉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5年10月9日,梧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对3家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信息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将影响其信用等级。
八、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谭某某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4日,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公安局开展联合检查,发现当事人谭某某通过摆地摊的方式销售“德国黑金刚”“肾宝片”“美国肾黄金”等13种保健食品。当事人未能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许可证,也未能提供上述保健食品的购进票据和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保健食品实施扣押强制措施并进行抽样送检,经河池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上述13种送检物品中均检出含有“西地那非”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成分。
当事人经营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2025年1月2日,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5年6月11日,来宾市武宣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武宣县东乡镇张某某猪肉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摊位上销售有生猪产品86千克,上述猪胴体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当事人未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11月起长期从本地养猪户朱某某等人处收购生猪,未经检验检疫进行私自屠宰后销售。执法人员通过电子数据取证,提取当事人线上的交易记录,发现当事人2024年6月至案发时通过销售问题生猪肉收款金额达54.82万元。
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生猪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因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且涉案金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2025年6月30日,来宾市武宣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